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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学生体育竞赛“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9  浏览次数:64
      注:请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稿发至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邮箱sxxsty@163.com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在我省各类校园体育竞赛中顽强拼博、恪守公平竞赛的良好体育道德及精神风貌。根据《陕西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陕学体[2015]6号),制定我省学生体育竞赛“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 评选范围
      符合参赛《规程》要求的全省各类体育竞赛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大会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大会秩序。
(二)严格遵守并执行各类学生体育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定。
(三)运动队能够树立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加强教练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树立良好的赛风赛纪,服从大会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要求。
(五)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博,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六)教练员能够遵守《教练员岗位职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献身精神。
(七)裁判员必须认真遵守赛会的各项规定,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八)在各项目竞赛阶段中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取消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评选资格:
1、采用违纪违法手段向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行贿等,谋求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2、罢赛及扰乱赛场秩序;
3、辱骂或殴打裁判员及大会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追加进一步处罚;
4、拒绝领奖;
5、在赛前、赛中、赛后出现安全事故的;
6、兴奋剂违规事件;
7、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运动队通报批评:
(1)在参赛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2)违背体育道德行为,进行虚假交易比赛;
(3)扰乱赛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4)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且行为恶劣。
8、其它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
(九)在各竞赛阶段中出现以下几类行为之一的,取消裁判员的评选资格:
1、违反执法回避制度。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重要比赛中出现严重漏判、错判;
2、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
      三、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组委会负责。各项目组委会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运动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组委会审定。
(二)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代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三)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公布。
      四、评选名额
(一)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组委会的要求、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各组别总参赛队数的20%;运动员、教练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获得团体总分奖前八名的获奖代表队各评选一人;裁判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裁判员总人数的10%。
(二)根据比赛实际情况,按照大会组委会要求及比赛特点,可另增设“优秀组织奖”、“最佳团队奖”、“特殊贡献奖”等。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授予牌匾;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授予证书。
      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
                                     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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