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域下学校体育教学安全规范的构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8  浏览次数:237


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杨胜来  史兵

摘要:学生体质二十多年连续下降触发了全国人民对于民族未来的担忧,包括党中央在内的各级管理机构频频发文要求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将改善学生体质的希望寄托于学校体育上,体育教学则是学校体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理应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体育教学中人身伤害事故频发,学校在社会、家长的多重压力下,为了减少学生在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大幅降低教学难度,削减“危险项目”,减少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学生身心得不到足够的锻炼,体质不可避免的继续下降。学校体育便陷入了学生体质越来越差,人身伤害事故越来越多的恶性循环怪圈。本文采用文献资料调研、案例分析、逻辑分析、问卷调查与数理统计等方法,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体育教学中的安全规范问题。结果表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多于场地器材、教师保护不周和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相关。通过研究认为,有必要建立学校体育教学的安全规范,以保证体育教学的正常进行。拟建立的体育教学安全规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基本框架包括制度建设,“人”的培养与管理,“物”的维护与管理;以及“软”“硬”环境的培育与管理。

 

 

 

 

 

 

 

 

 

 

四、论文正文(不超过5000字)

 

法律视域下学校体育教学安全规范的构建*

杨胜来    史兵

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2

1.研究目的

2012年11月,新华网报道:我国大学生体质25年连续下降;某高校取消运动会长跑比赛,理由是“安全原因”和“学生体质达不到要求”[1];《西安日报》报道西安绝大部分高校由于“身体原因”和“安全因素”早已取消长跑项目的教学和比赛,引起很大反响[2]。体育运动中出现的安全伤害事故便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

教育部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意外伤害和死亡的学生有1.4万余人;与体育活动有关的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我国中小学生第一死亡原因[3,4]。据国外专家统计:体育课发生的事故要占去全部学校事故的30%-40%[5-8]。美国大学生体育联盟统计显示:在橄榄球、篮球和摔跤赛季中,32650所高中发生了近130万起伤害,900所大学和学院发生了7万起伤害[7]。我国每年有3000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学生在运动和游戏中受伤己位于学生伤害事故案首位,在法院案例中己占到第3、4位[9]。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事故较为普遍。80%以上的高校都有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事故,其中4所高校发生过严重伤害事故(导致瘫痪),有3所高校发生过非常严重的伤害事故(导致死亡)[10]。体育课程的安全隐患就此可见一斑。

当体育课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一般认为学校要承担全部责任[11,12],而教师往往负有主要责任[10,13]。基本相同的案例,法院的审判有差异,但大多倾向于受伤的学生,要求校方承担责任,对教师不利[14,15]。当出现重大伤害事故后,家长往往采用特别极端的手段,如采用封堵校门、搭设灵堂、停尸校园等行为向学校施加压力,迫使学校答应其要求[16]。课题组调查一些重大伤害事故时,也收集到类似材料[17-18]。同时,媒体也倾向于受伤害者[19-22],部分报道将学校的责任无限放大。课题组调查部分家长结果表明:大多数家长认为学校必须承担所有保护学生的职责,有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一切由学校、教师负责。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学校和体育教师无不将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但是,现阶段对于体育教学安全规范方面的理论研究太少;教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教学安全问题在管理中存在问题;法院审判没有参照的标准,结果存在差异;绝大部分学校没有制定体育教学安全条例,没有安全应急预案;体育教师对教学中的安全规范不清楚或者在教学中不知如何实施,容易造成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在社会、家长的多重压力下,学校为了减少学生在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大幅降低教学难度,减少运动量和运动强度[11-12,23-25],学生身心得不到足够的锻炼,学生体质二十多年连续下降是不争的事实。这虽然不是唯一原因,却绝对是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没有体育教学安全规范性的文件,体育教学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安全标准,这给体育教学、法院审理等造成了极大不便,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当然,建立安全规范并非只为了在出现问题时划分法律责任。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建立和执行安全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体育课程的安全事故,给学生和教师都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教师按照规范教学不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会增强教师的授课信心;而学生在一个有安全规范的课堂中学习,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伤。安全规范虽不能完全杜绝伤害事故,却能有效降低教学中的安全伤害事故。

2.研究方法

2.1案例分析法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梳理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建构学校体育教学安全规范体系。

2.2调查法

本研究中还实地调查了西安市部分高校学校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走访西安市及其区县部分法院,对相关案例进行收集。拜访体育教学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就本课题的相关问题进行访谈。

3.结果与分析

3.1案例1:2007年,某中学两班男生合上体育课,内容为跳“山羊”。体育教师安排两组同时练习,教师站立在两“山羊”前方中间位置,“山羊”前方有垫子保护。学生崔某第一次顺利完成动作,第二次练习时不慎受伤,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崔某上诉学校。

法院认为:跳“山羊”相对其他体育项目系危险性较大的体育活动,教师应注意教学安全。一名体育教师较难集中精力同时照看好两只“山羊”的跳跃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在教学管理安排上存在瑕疵,应承担40%的责任[13]

本案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被告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起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作用。教师在课上已讲解了动作要领,并进行了要求,可以认为教学环节合理;但教师应当预见到该运动可能的安全事故,安排好保护措施,而教师的练习安排不尽合理是导致伤害的一个原因。教师安排体育课程应遵循安全第一原则,备课中要根据教学内容制定安全措施及处置预案,在教学文件中体现,上课时严格执行,及时提醒学生。分组练习是体育教学中常用到的一种方法,当学生人数多的时候用来提高练习密度,保证学生的运动量。通过本案例我们知道,在练习比较危险的的动作时,要谨慎采用该方法,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3.2案例2:2010年,某高校两名学生参加了该院组织的足球比赛。比赛中,原告接队友传球突破,被告上前阻截,二人没有身体接触,原告在球场大禁区右侧摔倒受伤,右胫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上诉学校未配备护腿板。

法院认为:被告所组织的足球比赛为群众性的体育比赛活动,未有明文规定要求组织者或管理者给参赛球员配备“护腿板”。原告损伤的后果与被告是否要求参赛球员配带“护腿板”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并无过错。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而上诉人发生损害确为事实,由被告对原告的直接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14]

双方争论的核心是被告组织比赛是否需要提供护具。对抗强烈的体育活动中,双方身体接触是符合规则要求的。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正当的竞技行为或者被判技术犯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致害人并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双方球员对引起损害后果均没有过错。所以,本案中对方没有责任。但学校体育竞赛是否需要提供护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同情了弱者,同时,也提醒组织者应注意护具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1997年11月28日发布的部门规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教体[1997]9号)的规定来执行。

3.3案例3:2008年,某竞技体校学生进行篮球教学,局间休息时学生乔某跳起抓篮筐,落地时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构成七级伤残。乔某上诉教练员。

法院认为:原告因其不计后果的行为以致自身受到伤害,负有主要责任(60%),被告在原告跳高抓篮筐时并未劝阻,负有次要责任(40%)[15]

本案例争论的核心是教师是否对学生尽到了管理和保护义务。原告应当知道违反课堂纪律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伤害,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教练应对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有预见,并提醒学生,制止危险动作。同时,学校应制定并执行体育课程及其体育场馆安全规范文件、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张贴在体育场馆、器材的醒目位置,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

3.4案例4:2009年,谷某在体育课学习后手翻,授课教师讲解了动作要领,并强调熟练的一个人练习,不熟练的三个人练习,谷某一个人练习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谷某上诉学校及教师。

法院认为:教师在组织学生训练前,应预见到该动作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难度和危险性,采取妥当的防护措施以及安全的练习步骤。而教师的要求不适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故学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60%);谷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40%)[26]

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教师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了保护义务,学校是否聘任合格的教师。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体育教学对教师的专业性要求极高,教师必须熟悉体育教学及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熟悉体育教学的保护帮助,熟悉教学原则等。授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教师资格证才能上课。学生要在课堂上严格遵循教师的指导,不得擅自做出危险动作。

3.5案例5:2007年某校早操,学生徐某在往返跑过程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论:因剧烈运动及情绪过度紧张致使潜在的心脏病暴发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徐某家属上诉学校。

法院认为:学校事前尽到了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及时施救,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徐某的死亡原因与其疾病有关,而徐某有潜在的心脏病及不宜参加运动的事实,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均不知情,故某校对徐某猝死无过错责任。但鉴于死者系某校的学生,又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死亡的,学校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7]

双方争论的核心是学校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体检及抢救是否及时。该校在组织比赛中告知了监护人可能会发生的伤害,确认学生能否参加,在活动现场要配备专业的急救医生和必要的急救设备等措施。并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处理及时,故无过错。本案提示:学生体检工作应受到重视,学校应定期培训教师和学生使其掌握急救常识。对有潜在风险的运动应更加重视程序,重视安全预案。

3.6案例6:2009年,某校语文教师王某带领学生上体育课。教师安排学生在操场自由活动,自己回办公室了。学生田某捡到学生汪某扔掉的一个竹签,玩时扎伤汪某的右眼,造成十级伤残。学生上诉学校及教师。

法院认为:教师没有教学文件,没有安排教学内容,上课过程中擅离工作岗位,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70%),田某承担20%的责任。汪某承担10%的责任[28]

体育教师是体育教学及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操作者,是保证体育教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教学文件,严格按照教学流程授课。体育教师应坚守工作岗位,保证体育教学顺利进行,绝对不能擅自离开课堂。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十)项规定,本案学校与教师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处理过程中还有一个主要问题,即该教师是否具备从事体育教学的资格。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只有持有专业的教师资格证才能上岗。而该校安排语文教师带体育课明显失当,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此案件也反映了当前中小学体育师资不足的事实。对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一定责任。同时,教学文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往往被视为教师授课的法律文件和主要依据。从案件发生过程可以看出,该教师并无规范的教学文件。学校也应有体育课程安全规范要求文件;教育主管部门应完善相关的政策,对学校有关的制度性文件进行规定和定期检查。

3.7案例7:2010年,某大学8个班200多名学生在该校2号游泳池上课期间弋某被发现沉在游泳池底,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有8名教师、2名救生员在场。事发生后,亲属在校门口打起横幅、花圈,采取静坐的方式要求学校尽快给出一个答复,并要求学校赔偿[17-18]。最后以协议赔偿方式处理。

家长认为戈某从小在水库里游泳,水性极好,而且平常身体很好,不可能在游泳池淹死。在实际调查的过程中,当时在场的师生对戈某的死亡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是说其违反学校规定跳水造成的,另一种是说戈某呛水造成肺泡破裂造成的。由于没有监控视频,家属拒绝尸检,使确切的死因不得而知。

游泳教学易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一定要提高警惕,提前预防,规范体育教学管理,如学生上游泳课前进行体检,领取健康证;固定各班上课区域并且佩戴不同颜色的泳帽;在泳池配备安全救生员、急救医生值班;泳池张贴着《游泳池安全守则》等;授课教师要规范教学:课前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做完准备活动后下水,要求学生在浅水区练习换气等。调研中,有许多教师反映课太多,休息时间太少,身体得不到恢复,容易发生事故。本案件还反映出体育教学场地矛盾突出,200多名学生挤在一个游泳池的浅水区,容易导致拥挤、踩踏、互相碰撞等安全隐患。

3.8案例8:2008年,某大学生在操场运动时,抓住足球门晃动,导致足球门翻到,该学生被足球门压死。公安部门认定:足球门存在安全隐患,球门固定不牢固是造成此事件的主要原因。后经家属与学校协商,学校予以赔偿[29]

本案属典型的体育器材不安全造成的安全事件,场地设备不规范是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本案提示:学校要重视体育场地器材安全,要按照教育部制订的相关标准进行构建并定期检查维修,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以上案例表明:体育教学是否规范是判定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现阶段,学校体育教学安全规范理论研究不足,教育主管部门认识不够,政策不到位;学校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缺乏防范意识与应对措施;体育教师对安全规范没有概念,在教学中比较茫然,不知如何实施。体育教学安全规范可以很好地破解这一困境。拟建立的体育教学安全规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基本框架包括制度建设,“人”(涉及体育教学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教师与学生以及管理人员)的培养与管理,“物”(场地、器材)的维护与管理;以及“软(意识形态)”“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的培育与管理。

4.2建议

4.2.1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大力加强学校体育教学安全规范理论的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指导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开设体育教学安全规范课程。体育教师资格考试中,应增加保护帮助、应急处理等理论与实操内容,体育教师资格建议单列,实行专业化。

4.2.2学校要制定各类体育工作、体育场馆和体育教学的安全章程和条例。定期对学生和教师进行安全常识培训。认真落实学生体检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为学生提供适宜的运动项目。危险性较大项目应制定规范的教学安全条例,建立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减轻教师课业负担,保证体育教师有充分的体能做好教学工作。要提供安全的体育场地器材。

4.2.3体育教师是保证体育教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研究体育教育、课余体育、业余训练竞赛的基本规律,及时了解学生体质状况,制定合理的体育教学文件。要严格执行教学文件,严格按照教学流程授课。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学生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练习危险动作不能将学生安排在自己的保护范围之外,绝对不能擅自离开课堂。

4.2.4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如实地将学生的健康情况告诉学校。教学中学生必须随时如实告知教师自己的身体任何不适和异常。如果不幸发生了体育教学伤害事故,也要理智的对待。运动伤害始终是体育运动强身健体的“副产品”,体育教学活动也是一样,没有办法完全杜绝伤害,但制定体育教学安全规范来规范教学,确能有效降低教学中的安全伤害事故。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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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论文页面设置左右边距2.54cm。

2. 论文题目中文用3号黑体,居中。副标题,小3号楷体,居中。

一、二节标题用4号黑体;正文用小4号宋体。

3. 参考文献:标题用小4号黑体,文字用5号宋体。内容要注全,标点要正确,末尾用“.”。参考文献名后用分别注明:[M]专著、[J]期刊杂志、[N]报纸、[D]学位论文、[C]论文集、[R]研究报告、[S]标准、[P]专刊、[DB]数据库、[CP] 计算机程序、[EB]电子公告。

例如:

[1]刘海元.学校体育教程[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1.

[2]褚宏启,杨海燕.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J].教育研究,2008,(1).

[3]李小伟.体育教科研如何不再受“歧视”[N].中国教育报,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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