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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06  浏览次数:43
陕教规范〔2015〕15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和陕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结合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运行现状,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4日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有效提高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训练和保障工作,推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全面发展,为陕西培养更多优秀的体育人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主要任务是完成国际性(包括奥运会、青奥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国性(包括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性大学生单项锦标赛、以及由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及单项协会举办的各类其它比赛)及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大学生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及<落实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4〕10号)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指导精神,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政策、学籍管理、训练竞赛、教练员队伍建设以及考核评估等有关方面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教育厅规划和指导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和发展,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创造条件,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申报建设高水平运动队。
第五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目标和实施规划。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六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确定当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数量、专项及运动等级,并纳入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度招生计划,招收比例不超过本校本科生招收总数的1%。
第七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遵守有关招生政策,要将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收项目、招收人数和录取结果等情况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应将每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情况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备案,并在省学生体育协会进行运动员注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教学管理职责由学校体育部和教务处共同承担,实行累计学分制,鼓励开展本科阶段高水平运动员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所修总学分与普通本科生总学分相同,由文化课学分和体育训练学分组成,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不修读公共体育课,不参加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其他事项按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运动训练
第十二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要制定严谨、科学、规范的训练和竞赛计划,每周训练时数应达到10小时以上。
第十三条  重大比赛及赛前集训期间,运动员可申请推迟保留考试与实习资格,对在国际、国内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学校可制定专门文化课及体育训练课考试办法。
第十四条  运动员因参加比赛、训练致伤、残、病者,可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转入同专业普通班学习,并按同专业普通学生的文化课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教练员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校要有专职教练员队伍编制,教练员队伍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合理。
第十六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校要建立引进优秀教练员和体育特殊人才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教练员工作量计算办法。建立教练员竞争上岗、职称晋升和奖励机制。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要有专门的训练场馆设施,辅助训练设备齐全、完善,能够保障运动员身体健康、运动恢复等需要。
第十八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要统筹建立专项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添置、维修消耗性体育器械、设备费用,教练员运动员伙食补贴、参加比赛、培训和观摩学习、服装装备费用,运动训练专项科研费用等需要。
第十九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防范和妥善化解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中的安全事故责任风险。
第八章  学校体育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普通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率、上报率要达到100%,合格率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要建立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竞赛形成制度,阳光体育运动落实有力,学生体育社团组织覆盖面广,学生参与率高。
第二十二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面向普通学生的体育项目运动队。
第九章  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体育专业协会,对相关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规定招生,达不到举办高水平运动队条件和没有建立面向普通学生运动队的高等学校,将限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或取消其建设高水平运动队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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