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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省入选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7  浏览次数:32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落实〈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4〕39号)要求,在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审核、公示、上报教育部审批等程序,教育部组织专家综合考查,命名我省西安市莲湖区远东第二小学等100所中小学为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现将我省入选全国示范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6〕1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示范校建设、推进学校体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入选全国示范校的学校要增强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的基本要求,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体育课程教学质量和课外体育锻炼效果,形成学校体育教育特色,在深化学校体育改革、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教育治理方式,加强学校体育评价。在学校体育的教育教学、训练竞赛、师资配备、场地建设、经费投入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发挥好示范校的辐射带动作用,关注、支持和推广示范校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建立健全示范校带动本地区学校体育和素质教育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
      三、创建全国示范校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检查,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和重点地区、学校挂牌督导制度,将示范校建设作为监测教育发展、考核学校工作和体育改革的重要途径。省教育厅将把示范校建设纳入学校体育工作评价体系,对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和质量检测制度,并适时督导检查示范校工作,对于督导检查不合格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命名并予通报。    
      联系人:曹雅琴
      电 话:029—88668892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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